這是Z律師我在Z律師團的第一篇干貨。
步入文章正題前,先表下我的初衷。
執業十二年來,辦理過不少案件,擔任了不少企業的法律顧問。
發現不少糾紛其實本來可以防止。
即使有此認識,但大家總是在案件辦理好后,也就過了,沒將糾紛的教訓和經驗推薦出來,而只不過融入法律顧問單位服務和日后案件辦理之中而已,是蠻可惜的。
我一直在想,是不是依據我的執業經驗,堅持寫一些關于創業法律風險防范,訴訟應付方案和經驗的文章,推薦給大伙,供大伙參考。
如能對大伙略有借鑒意義,則無比欣慰。
因此,Z律師將來會堅持寫,堅持原創,堅持干貨,而且堅持盡量少法言法語,通俗易懂,期望可以與大伙有愈加多的推薦和交流。
如大伙感覺有的看頭的,可以任意轉載,但拜托標注出處就好。
好了,說正事。
2014年,京東和阿里上市后,中國掀起了互聯網+創業的高潮,各行各業都要O2O。
創業團隊前仆后繼,創業激情一波高過一波,但創業不是兒戲,創業投資項目能啟動,算是第一步,但能走到最后的,鳳毛麟角。
創業失敗,不少面上是項目和團隊人是什么原因,但根本緣由總是在于法律風險方面。
在歐美發達國家,法律和財務是企業存活和進步的左肩右膀,創業的法律風險防范和管理意識常見較高。
在創業團隊成員常見年輕,社會經驗相對較低和法律知識較少的狀況下,從創業之初,就需要關注創業法律風險的管理。
Z律師現依據自己法律服務經驗,對于創業過程中的一些容易見到法律風險進行概述,供大伙參考,歡迎批評和斧正。
1、創業投資項目合法性論證。
Z律師注意到不少項目從剛開始就注定要失敗的。
譬如借助APP幫助用戶進行信用卡套現,網貸平臺吸收存款放貸等。
我如此說,可能大伙都理解,但在實踐中,創業團隊第一考慮總是是籌資,要如何做強做大,而是項目是否違法甚至是犯罪,能否得到法律的保護。
2、創業團隊成員是不是有勞動權利限制。
創業最為要緊的是人才,不少創業團隊集合前基本上是在任職的時候,就相互約上一塊創業,瞞著用人單位偷偷干活,但如有成員與用人單位有簽署勞動競業限制協議的,則需要妥當解除與用人單位的競業限制協議,不然,一旦辭職創業后,被用人單位盯上,會遭遇訴訟,對該團隊成員及創業投資項目都是很不利。
3、創業合伙協議(股東合作協議、公司章程)需要進行盡量詳盡的約定。
Z律師看到過有創業團隊自覺得都是朋友、同學、兄弟,先做項目再說,根本沒簽署合伙協議的定義,這極可能為日后的矛盾埋下隱患。
試想,在關系還很好的狀況下,還不可以好好談合伙協議,在發生矛盾的狀況下,如何可能好好談合伙協議?同時,合伙協議不只保護合作伙伴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更為要緊的是保護項目的健康、有序推進。
合伙協議需要對項目定位、進步規劃、分工、股權安排、合作伙伴權利和義務、虧損承擔、股權綁定、薪酬、財務管理、決策、加入及退出機制、項目保護等事情,進行白紙黑字的約定,方能讓成員無后顧之憂,同心協力,同舟共濟,且有效保護項目的推進。
4、創業團隊組織形式選擇。
現在法定的公司組織形式包含一人公司、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等三種形式。
對于互聯網+創業投資項目,Z律師都會建議直接注冊股份公司,而不是有限責任公司。
由于,第一,國內IPO的主體條件為股份公司,若是有限責任公司,要籌備IPO時,還需要股改,浪費時間費力;且,如經營過程治理不規范,股改是非常痛苦的過程;第二,股份公司在實行股權勉勵計劃時,比較直觀和高效,給1萬股、10萬股,股份價值換算簡單。
如是公司,則計算股權比率,基本上至少是4位數,但都是小數點后的4位數,職員聽起來是否非常沒干勁?第三,在籌資時,股份增發也比較便利和直觀。
另外,雖然股份公司注冊資本最低500萬元,但目前公司注冊資本出資實行認繳制,比較沒出資重壓,相他們便。
5、公司名字預核時,保護小項目名字。
創業有三個方面最可貴,一個是好的項目,好的團隊成員,還有一個就是好的項目名字。
有創業團隊直接把起的很好的項目或APP的名字直接作為公司字號,提交申請企業名字網上預核。
這里,Z律師非常認真的提示,千萬不要如此做。
由于,有一幫人專門窺視好的名字,借助與工商局的關系,獲得企業名字核準信息,專挑好的名字,飛速搶注商標、域名和公眾號。
所以,注冊企業的時候,隨意想個名字,申請公司注冊,待公司營業執照和組織結構代碼證出來后,立刻用好的項目名字注冊商標、域名和公眾號。
6、股份安排。
創業初期,團隊需要有一個可以一錘定音的靈魂成員,所以,在股份安排時,靈魂合作伙伴應占多數股份;且,對于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在進行股權安排時,應適合預留考慮將來股權勉勵和籌資的份額和大致策略。
7、公司控制權。
互聯網+項目,都是要進行籌資的,籌資就意味著股權的稀釋和控制權力度的降低,所以,在進行籌資時,對于公司控制權,要給予必要的關注。
雖不可以完全借鑒,但建議學習下阿里巴巴的合作伙伴規范,在微信上搜索阿里巴巴合作伙伴制,就會有不少這方面的文章。
8、規范財務,防止個人和創業投資項目公司財產混同,以免個人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知識覺得,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認繳的出資為限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這在理論上沒錯,但公司法上有一個揭開法人面紗規范,就是出現法定情形的,則股東不是承擔有限責任,而是無限連帶責任。
容易見到的情形包含賬目混亂、私企不分,股東以個人名義承擔公司運營成本、以公司資金添置個人資產等,通俗的理解,就是公司是我、我就是公司。
這樣的情況,在創業團隊是很容易見到的,需要引起創業人士足夠的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