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經濟活動中總是會有多種糾紛,甚至出現訴訟,或做原告或做被告。
但在訴訟中需要要遵循兩以原則,即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伴隨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主體日益多樣化;但公司依舊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最活躍的主體。
在經濟活動中,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是不同主體的一同本性,不一樣的市場主體在具體的經濟活動中考慮最多的是如何才能給自己帶來最大的利益或者雙贏。
因此在具體的博弈過程中風險無處不在,那樣公司在千變萬化的市場經濟活動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乃至防止風險,立于不敗之地呢?因為合同是市場主體最常見的形式,因此,筆者從容易見到的合同入手,下面是筆者在執業過程中,處置過的一些公司在平時經營活動過程中常常碰到而又容易忽略的卻給公司帶來非常大風險的幾個案例,期望能給讀者帶來一些啟翼。
合同主體方面的風險公司之間有時只顧為了能做成買賣,獲得肯定的經濟效益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不看重他們的主體資格,一旦發生糾紛,因為他們的主體不適格而致使合同無效,從而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
如甲公司是一家房產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園林公司。
有一天甲企業的辦公室主任找到乙公司說甲公司因為要建設一批產品房,地面上有一批園林樹木及山石要處置掉;乙公司在現場看過之后非常了解這批貨物的價值非常高,但在具體商談價格時,發現甲公司可能是對于這批園林樹木及山石的價值不太了解而又急于想把它們處置掉。
因此乙公司以極低的價格與甲企業的辦公室主任談攏了這筆買賣。
在沒征得甲公司贊同的狀況下,乙公司與甲企業的辦公室主任就非常快地把合同簽了,并把錢款一次性付清,還感覺是撿了個金元寶一樣開心。
就在乙公司籌備拉貨物的時候,甲公司發現了這一狀況,立刻制止這一行為。
但乙公司理直氣壯的拿著合同需要甲公司履行。
甲公司卻倡導此合同是無效合同,由于甲企業的辦公室主任蓋的是辦公室的章而不是甲企業的公司章。
甲公司辦公室只不過甲企業的一個內部機構,對外沒代表甲企業的權利,不是簽訂合同的合法主體。
因而,無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本案乙公司訴訟到法院,結果也以合同解除而告終。
因為乙企業的僥幸及占實惠心理給乙公司帶來了經濟損失。
另外,筆者在辦理一些承攬合同糾紛過程中,發現一些合同在簽訂時并沒相他們合法的簽章,有些是工程項目部的章,甚至有些連章也沒,只是項目經理簽個名。
而在合同主體上卻很明確的寫著兩家企業的名字。
非常明顯簽訂合同的主體不同。
甚至在筆者處置過的一些購銷合同中,不只沒企業的簽章,僅僅只不過采購員個人簽的名字。
如此的合同顯然是沒效力的,給合同的雙方都帶來非常大的隱患。
這類雖然都是細節問題,但存在非常大的風險。
若一旦發生糾紛,都會給公司帶來很難估量的損失。
事后,筆者與當事人交流下來,他們都有如此一個認識誤區,在商場上要取得先機需要把握住商業機會,機會稍縱即逝;假如任何事都和顧客斤斤計較的話,買賣就談不成了;或者是抱有一種僥幸心理,自覺得不可能有問題的。
總是用自我美好意愿來代替紛繁復雜的社會現實。
大家了解,市場經濟活動中要有主體資格,通常來講公司要依法成立才能進行相應的活動。
甚至有的公司已經注銷了,還在外面以企業的名義進行活動。
因此,在經濟活動中必須要核實他們的主體資質,假如自己怕麻煩的話可以請專業的律師對其進行法律調查,以控制風險。
合同內容方面的風險合同實行意思自治原則,充分體現合同雙方的自由意志。
《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含以下條約:
1、當事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和住所;2、標的;3、數目;4、水平;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址和方法;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辦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本本訂立合同。
但大家更應該注意合同訂立雙方的平等、對價、自愿、誠信等。
如甲乙兩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沒就一方違約的狀況下違約金或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作出約定或糾紛管轄約定,一旦出現一方違約的狀況下,相他們只能依據實質損失來需要賠償或者依據法律規定來解除合同,如此不只會給守約一方帶來肯定的損失甚至是曠日持久的訴訟,假如在異地訴訟損失會更大。
因此,合同內容的約定是至關要緊的,不然,會給公司帶來莫大的風險。
例:一家里方公司欲進步壯大,擬與一家外方公司合資,在談判合作協議時,外方公司擬定的合同條約相當的不公平,在出資相同的狀況下,外方公司需要收益多分,在董事會中外方公司董事比率大,更是約定一旦發生虧損均要由中方公司承擔。
非常明顯,這是一份對中方公司極為不利的合同,更是顯失公平的合同。
但中方公司向筆者咨詢時,合同已正式簽訂并已生效。